各相关城近郊区管理处,本市各省际客运站、外埠进京运营省际客运企业:
2012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核发工作即将开始,特制定印发《2012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核发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和遵照执行。
附件:
1.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外埠企业、班线、车辆审核表
2.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车辆信息核对表
3.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
4.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预审勘察表
5.留置材料证明
6.已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车辆统计表
7.未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车辆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2012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核发工作方案
对外埠进京运营省际客运车辆核发2012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以下简称客运证)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按照“便民、有序、公正”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核发证件与2012年春运安全检查相结合;二是核发证件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相结合;三是核发证件与进一步完善行业基础数据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交通委运输局成立以主管局长及局省际处、局全程办负责人组成的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印制客运证,并指导各区县运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客运证的核发工作。
东城(原崇文)、朝阳和丰台运管处要成立以主管处长和客运管理科、运政管理科科长组成的核发客运证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按要求组织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工作的动员部署,对京外进京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车辆、人员资质进行把关,与辖区有关部门协调,确保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质量。
(二)工作职责
1.运输局省际处
(1)负责制定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区县运管部门、本市省际客运站会议,对核发客运证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2)负责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各区县运管部门开展的预审勘察、证件核发等情况进行抽查。协调局全程办印制2012年度客运证;
(3)负责归集外埠车辆在我市境内的交通违法等情况,并转各区县运管部门客运管理科;
(4)负责与外省市运管局(处)沟通和协调我市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工作;
(5)根据区县运管部门报送的未核发客运证车辆情况,与相关省市省级运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协调,提出是否核发客运证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6)负责对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经核查不予核发客运证的车辆,将会同局全程办按程序注销其进京运营资格,并清理基础数据。
2.运输局全程办
(1)根据局省际处提供的证件式样,印制2012年度客运证,并向区县运管部门按数量发放;
(2)负责协调、指导各区县运政管理科按规定程序核发客运证。
3.区县运管部门
(1)区县客运管理科
①负责本辖区核发客运证的组织、宣传工作,召开本辖区外埠企业、本市客运站会议;发放《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外埠企业、班线、车辆审核表》(表一)、《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车辆信息核对表》(表二)、《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表三),并指导外埠企业和客运站正确填写表格内容;
②负责组织对进京运营车辆进行预审勘察;
③负责归集、筛查、整理车辆的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客运站提供的信息,提出预审勘察意见并做好记录;
④负责完善客运证核发档案,汇总已核发和不予核发客运证的车辆情况,按时向运输局省际处报送《已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车辆表》(表六)、《未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车辆统计表》(表七)(网上传递);
⑤负责对预审勘察不合格车辆的所属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程序发放客运证;
⑥负责将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移交本级运政管理科;
⑦负责对本辖区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进行总结。
(2)区县运政管理科
①负责受理、审核本级客运管理科预审合格的或外埠企业的申报材料;
②依据本级客运管理科汇总的预审勘察结果,负责制发2012年度客运证,并及时将客运证核发情况反馈客运管理科。
4.客运站
(1)负责协助辖区运管部门做好客运证核发的组织、宣传和车辆现场勘察工作;
(2)负责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供本站外埠车辆经营情况,将无辜擅自停运、脱班脱线运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而影响正常运营秩序和服务、安全、卫生差的车辆列表,提供辖区运管部门,作为核发证件的预审依据。列表要素包括:序号、车辆号牌、线路名称、企业名称、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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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1年12月2日前,将外埠车辆2011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连续停运180天以上的信息报送运输局省际处。
6.外埠企业
做好本企业核发客运证的组织工作,对所属进京车辆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进京运营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并按时领取、如实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1)《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外埠企业、班线、车辆审核表》;
(2)《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车辆信息核对表》;
(3)《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
(4)2011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原件;
(5)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6)运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核发范围、程序
(一)核发范围
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且正常运营,取得2011年度客运证的外埠车辆。
(二)核发程序
按照企业自检自查、区县运管部门预审勘察和制发证件的程序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具体程序:
1.自检自查:外埠企业按照预审勘察内容对所有进京运营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等进行自检自查,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按要求如实填写《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外埠企业、班线、车辆审核表》、《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车辆信息核对表》、《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对不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进行内部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申请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
2、预审勘察:由区县运管部门客运管理科对外埠企业填写的材料进行预审,并按照现场勘察内容组织客运站对外埠企业的车辆状况进行勘察,填写《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预审勘察表》(表四),对预审勘察情况把关签字。对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移交本级运政管理科;对不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入核发证件程序;
3、企业申报:外埠客运企业按照本方案第二(二)6的要求向所属车辆在京运营客运站的辖区运管部门运政管理科提供材料;
4、受理:区县运管部门运政管理科受理、收取外埠企业申报和本级客运管理科流转的材料,包括: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和《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预审勘察表》。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留置材料证明》(表五),并在《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外埠企业、班线、车辆审核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企业补齐补正,并与本级客运管理科沟通;
5、制证发证:区县运管部门运政管理科根据本级客运管理科的预审和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且没有停运180天以上记录的车辆,依据《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外埠企业、班线、车辆审核表》、《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车辆信息核对表》,核对、修改、录入相关信息,制发2012年度客运证,并将核发客运证的车属企业、车辆号牌等情况反馈客运管理科;对不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将未核发客运证车辆的车属企业、车辆号牌、未发原因等情况反馈客运管理科,由客运管理科进一步核查;
6、复审复核:对达不到要求的外埠车辆完成整改并经区县运管部门客运管理科审核合格后,依照上述程序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
7、抽查:运输局省际处组织对本市各区县运管部门的预审勘察、制证发证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预审勘察内容
由区县运管部门组织对外埠车辆、驾驶员进行预审勘察。预审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1、预审内容。车辆运营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企业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相应内容是否一致;经营企业在年度内是否发生过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或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凡营运车辆发生服务质量事件或交通安全事故尚未处理完结的,待处理完结后再进入预审勘察环节;营运车辆在年度内发生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是否达到3次(含)以上,凡违法运营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待处理完结后再进入预审勘察环节;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是否达到经营线路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存在脱班脱线运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而影响正常运营秩序和服务、安全、卫生差的车辆,区县运管部门对车属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措施,由法人主体企业对当事人员、车辆进行教育、处理,企业作出守法规范经营承诺,整改后再进入客运证核发程序。
2、现场勘察内容。车辆的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车辆是否安装GPS设备;车辆是否存在擅自改动车辆的结构、部件、设施等情况;车辆的车载消防器材、消防锤、防滑链(或防滑套、电子防滑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并放置在规定位置;安全窗、安全门是否开启灵活,安全通道是否畅通;车容车貌、卫生情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区县运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四)营运车辆无故停班30天(不含)以上,且未按规定在客运站所在属地区县运管部门办理停运手续的,暂不予核发客运证。
对因故停班30天至180天且未办理停运手续的车辆,由各区县运管部门根据情况,对车属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同时积极向外埠企业宣贯《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运管省客发﹝2007﹞482号);客运企业按规定及时到客运站应班或办理报停运手续。
(五)对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
1、复核仍不合格的车辆;
2、在市交通委运输局数据库中无备案的车辆;
3、营运车辆无故连续停运180天以上的。
对无故停运180天以上的车辆,所属企业向属地省级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两省市省级运管部门函商,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按照重新许可程序办理。
因故未核发客运证的车辆,区县运管部门调查未发证原因,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送运输局省际处统一研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再按程序核发客运证。
(六)凡属于原企业重组、过户、变更企业名称等事项导致经营企业名称与道路运输证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属于工商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车辆过户的)和经营主体变更的,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仍按照办理工商事项变更和重新许可程序办理。
办理工商事项变更和重新许可程序:企业先到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致函征询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意见,同意后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省际处备案后,本市区县运管部门再按规定程序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
四、工作步骤
总体时间安排: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月6日)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11月11日至18日)
由运输局和区县运管部门分别组织召开动员会议,部署2012年度核发客运证工作,并向外埠进京企业发放《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外埠企业、班线、车辆审核表》、《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车辆信息核对表》、《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外埠企业也可到进京客运站所在辖区运政管理科领取或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网站公告栏下载上述表格。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9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该阶段主要按程序完成自检自查、预审勘察、申报、受理、制证发证、复核抽查等工作。2011年12月31日为核发客运证的截止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换发客运证的外埠车辆,原则不再办理客运证的换发工作。
核发新增、更新车辆的客运证,按照相关事项程序办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6日)
由区县运管部门对本辖区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1月6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运输局省际处。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以及应发、实发客运证车辆数,并说明尚未换发客运证车辆的主要原因。运输局省际处将按职责分工对全市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运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是依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组织机构,细化方案;二是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并采取多渠道发放申报表格,使本辖区所有外埠企业熟知核发客运证的工作要求;三是严格现场勘察。按照现场勘察与2012年春运安全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组织专人依据现场勘察内容对外埠车辆逐车、逐项进行现场勘察,切实做到谁勘察、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所有核发2012年度客运证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载安全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所有车辆全部安装车载GPS设备;四是严格把好预审关。依据运输局流转的违法信息、本辖区日常监管信息、客运站提供信息,严格把好预审质量关,通过核发证件,规范外埠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行业运营安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五是要科学计划、精心组织,确保核发证件与春运工作的有效结合。既要保证证件核发的顺利完成,又要确保春运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各区县运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步骤,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任务。要结合本区实际,合理安排换证工作时间,提前预审勘察、严格把关,集中办理、提高服务。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工作衔接,准确把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核发证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遵守工作纪律。
(三)各客运站要积极协助辖区运管部门做好2012年度客运证核发的组织、宣传和对车辆现场勘察等工作,向辖区运管部门真实提供本站外埠车辆的停班、运营安全、服务、车辆卫生等情况,确保区县运管部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客运证的核发工作。
(四)各外埠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程序做好核发客运证的申报工作,一是严格按照现场勘察内容组织对进京客车、驾驶员进行自检自查,对不符合证件核发条件的车辆、驾驶员进行严格整改;二是认真填写各项表格,确保填写内容真实有效;三是由企业统一组织客运证核发的申报工作,不得让车辆经营人自行办理客运证换发工作;四是加强组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件的申报和领取。
(五)各区县运管部门要注意把握工作动态,做好核发证件的数据统计、信息归集和总结工作,2012年1月6日前将统计报表《2012年度进京运营车辆已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六)、《2012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未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七)和核发客运证工作总结报送运输局省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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